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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重要公告说明(八)

秘书处 2018-4-6 10:52 中管院官网 2734 0

摘要:  长期以来,有不少单位和个人不断来电、来信、来函咨询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简称中管院)有关情况,需要我们如实解释说明。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和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向中央编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 ...

长期以来,有不少单位和个人不断来电、来信、来函咨询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简称中管院)有关情况,需要我们如实解释说明。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和负责任的态度,认真向中央编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和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了解核实,现公告说明如下:

1.机构设置。事业单位分支机构的设立早有规定,必须严格遵守,未经中央编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不得设立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字样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下面再设分支机构。即事业单位无权擅自设立类似上述分支机构。

2.印章刻制。事业单位(包括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有的印章刻制,必须持举办单位批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到北京市公安局申请批准后,方可刻制。

3.行政级别。国家主管部门一直没有明确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的行政级别,中管院不能设立带有“局”、“处”、“科”字样的机构。

4.国徽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不能用国徽作为本单位的徽标。

5.设立登记。经中央编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中管院于2006年5月15日设立登记,并领取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证第210000004617号),法定代表人为田志强;经中央编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批准,举办单位中国旅促会于2012年7月25日对中管院重新设立登记,2012年8月2日,中央编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向举办单位正式颁发了中管院《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证第210000005343号),法定代表人为王家粤。

6.人员任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经举办单位批准(法人代表任职必须经中央编办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方可任职。至今为止,中管院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批准成立,中管院管理层组成人员(如院长、副院长等)还未正式决定,仍在选聘中。

7.业务开展。事业单位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本单位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中管院的业务范围:管理科学研究与实践、相关交叉科学研究、相关专业培训与咨询服务)。根据中管院组团负责人、常务理事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规定,凡是以中管院名义举办任何活动及相关业务,均应提前向常务理事会以书面形式申报,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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