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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管理

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管理办法

秘书处 2019-3-8 15:39 2003 0

摘要:  (2017年3月30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聘任特约研究员是经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院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目的是组织、培养院外一批管理人员开展管理培训教育,逐步建立一支相当规模的管理科学专家队伍。 ...

2017330日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聘任特约研究员是经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院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的。目的是组织、培养院外一批管理人员开展管理培训教育,逐步建立一支相当规模的管理科学专家队伍。

第二条  为规范特约研究员的聘任和管理,保障特约研究员的合法权益,发挥特约研究员在经济社会建设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特约研究员是一种荣誉职称,并非国家规定的技术职称。只有在各行各业取得管理方面的优秀成绩和学术水平,才能荣获这个荣誉。特约研究员不应从事与学术研究不相符的活动。

 

第二章   申请与聘任

第四条  特约研究员采取自愿申请,组织批准的程序进行。申请人需提交本人信息资料和研究成果报告,经特约研究员领导小组进行审查,报学术委员会审查批准后,方可聘任。任期三年。
第五条 聘任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具有相当大学本科学历的资质; 
2、在各级政府机构任职的行政管理干部,做出优异成绩; 
3、在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任职的优秀企业家、管理人员,有管理科学研究基础,并做出优异成绩; 
4、在社会各行各业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做出优异成绩; 
5、撰著并发表有关管理科学论文或著作,在管理科学界享有良好声誉的人士。

6、人事档案齐全。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特约研究员的权利:
1、以特约研究员名义,对外进行学术交流与合作;
2、特约研究员所在单位可申请成为“全国管理科学创新示范单位”,经审

定合格的单位,由学术委员会颁发证书和牌匾;
3、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建设,申请课题立项和项目研究;
4、任期内,优惠或免费出席学术委员会举办的各类学术活动,优先获得

演讲机会;
5、个人或单位的优秀研究成果,学术委员会可协助推广;

6、学术委员会为个人或单位在京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第七条   特约研究员的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有关特约研究员的制度规定,维护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社会形象;
2、参与和完成学术委员会委托的课题研究,积极为学术委员会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3、每年应提交一篇有一定水平的管理科学的学术论文、调查报告或管理经验等,为政府、社会建设,企业发展提供有益的咨询服务;
4、积极参与、配合我院开展各类学术活动;
5、支持学术委员会建设,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举办的活动;
6、按时交纳特约研究员的通联费。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严格审批程序,严格按照聘任条件聘任特约研究员。

第八条   严格进行总量控制,特约研究员的聘用人数原则控制在200人左右。任职期满,根据本人要求,经审查优秀者,可延续聘任。
第九条   无特殊原因,两次不参加学术委员会组织的活动,或发现有违法违纪,或犯有损坏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行为者,将及时解聘,并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为保障管理有序,学术委员会将成立特约研究员领导小组,具体执行本管理办法

 

第五章  

第十一条  《特约研究员证书》的式样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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