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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管理

学术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

秘书处 2019-4-18 15:41 1773 0

摘要:  (2017年3月30日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术委员会智库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科研学 ...

2017330日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国特色新型智库建设的意见》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术委员会智库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国家科研学术机构在集聚整合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研创新,支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学术委员)推举学术委员,是着眼于肯定学术委员会资深的或有突出贡献的研究人员的成就和价值,培育和鼓励管理界学者刻苦钻研、自强不息的精神,并逐渐形成风气。

第三条  学术委员是在管理科学领域做出重大成就和突出贡献、学术水平为国内学术界公认、作风正派、学风优良的知名专家、学者和理论工作者。

第四条  学术委员必须站在更高层面审视中国管理科学的发展。从发展中国管理科学的大格局出发,瞄准国家重大需求、理论联系实际谋划管理学科本土化发展、冲击科学高峰、推动学术队伍和学术委员会的建设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第五条  学术委员是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内的最高学术职务和荣誉称号,也是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领域的精英群体和智库成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是荣誉,更是责任。本届学术委员要以“遵循学术规律、维护学术尊严、推动学术创新、坚守学术道德”为宗旨,认真履行职责,竭尽全力为促进我国管理科学发展,为学术委员会建设交叉学科平台积极建言献策。

第七条  学术委员聘任主要是本院资深领导、所长、研究人员,院外学术委员予以严格审批和量控制。

 

第二章  学术委员的任务与职责 

第八条  任务

1、集聚整合创新要素。学术委员要充分集聚创新要素,加强管理创新资源的有机整合,营造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创新人才的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使之成为学术委员会科研创新资源的集聚基地。

2、组织开展科研创新。学术委员要切实参与和开展一系列的科研创新活动,加强前瞻性科学研究,推动管理科学由本土化向国际接轨,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使之成为学术委员会科研创新的先导基地。

3、支撑管理科学持续发展。学术委员要通过科研攻关,产业化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发展战略研究等一系列科研活动,不断推动行业和企业进步,不断增强行业和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使之成为支撑和推动行业和企业自身发展的核心基地。

4、引领行业科研进步。学术委员应积极面向所在领域行业组织开展管理咨询、交流和成果推广工作,推动行业共同进步。在科研攻关、人才培养、机构建设、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等方面要引领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使之成为学术委员会行业科研创新的示范基地。

第九条  职责

1、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科研、学术交流和科研成果鉴定、评审及推荐工作。 

2、根据国家方针、政策和上级科研部门的意见参与审理科研成果鉴定的预审工作。 

3、参加学术委员会定期召开有关的工作会议,协助检查科研课题计划的实施情况,学术委员会科研计划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对促进科研计划保质保量的完成加以指导。 

4、协助学术委员会具体制定学术委员会科研发展规划,促进学术委员会的科研事业。 

5、协助学术委员会对学术委员会内科研项目及各级课题申报工作进行协调把关。 

 

第三章  学术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条  热爱祖国,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学风端正、科研严谨、公道正派。

第十一条  具有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提出管理科学的研究方向和开拓创新的能力。

第十二条  在管理学科研究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第十三条  关心学术委员会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学术委员的聘任与管理

第十五条  根据学科构成情况,合理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的产生采取领导提名、民主推荐、公开选拔的程序确定。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由主任聘任。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之一情形,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1、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2、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3、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4、有违法、违反科研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5、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五章 学术委员的权利

第二十条  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术委员会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第二十一条  就学术事务向学术委员会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第二十二条  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第二十三条  对学术委员会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和要求、实施监督。

 

第六章 学术委员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第二十五条  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  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证书》的式样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学术委员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统一颁发。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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